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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环境污染的现状范文

发布日期:2024-01-03浏览次数:

  当前环境污染的现状范文2015年2月28日,柴静的雾霾调查《穹顶之下》首次出现在国人的视野。此段视频通过一系列的数据和专家、机构观点揭示了当前严峻的环境问题。我们在对恶劣环境给人类带来负面影响感到不安的同时,不禁要问环境究竟是哪里出了问题。我国各界人士也针对这个问题提出了各种探讨,但是该问题一直未曾得到很好解决。

  在人类高速发展的背后,伴随着诸多的环境问题,严重危及人类生存。在我国,环境问题已然上升到了一个新的层面。面对当前极大的环境压力,在提高大众环境保护意识的同时,法律手段也不可或缺,尤应以刑法的保护为后盾。自从1997年刑法增设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以来,司法实务中以该罪名宣判的案件并不多见。目前环境刑法实施的效果并不理想,对当前环境状况的缓解也非常有限,已陷入困境之中。

  当前,环境刑法实施状况究竟如何?有何对策?这都需要进一步研究。本文将以此为主线进行初步的探讨。

  环境刑法的概念目前主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指的是集环境犯罪实体法学、程序法学、对策法学于一体的综合学科。狭义上指刑法中规定的有关环境犯罪、环境犯罪刑事责任、环境犯罪刑罚的总称。本文探究的“环境刑法”是狭义的含义。

  我国的环境刑事立法整体起步较晚。1997年修订的刑法典,在第六章第六节,增设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而环境污染犯罪也大多囊括在这一节中。其他一些派生罪名则散见于刑法分则各章节中。此外,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规定则见于环境行政法中的刑事责任条款。但关于环境问题的刑事立法仍存在许多不足,有学者提出当前环境犯罪刑法立法体例粗糙、罪名设置分散。笔者也认为这种分散的立法体例不仅影响了整部《刑法》体例的周延,而且严重淡化了环境犯罪的客体特征,对环境犯罪的集中治理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雷鑫在《论环境犯罪刑事责任实现方式的多元化》一文中指出,从有效保护环境以及环境的恢复看,环境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应具有多元性的特征。遗憾的是,尽管我国存在《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大气污染治理法律法规,但是大气污染的状况却没有得到改善。王树义通过数据分析指出,在刑事司法中,环境污染犯罪的审理情况,2003年至2006年上半年共三年半时间,全国法院审结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和环境监管失职罪只有30件,而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案件竟然为零,专门针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案件审理数量更是屈指可数。这些研究对于我国目前环境刑法实施的弊端有了一定的认识,但专门研究解决我国环境刑法实施的对策的学者专家并不多。

  就我国目前环境管理,重规划和审评,轻过程和后果,刑法在环境管理中的位置和作用更是不足,以至于在环境执法时,存在执法依据不明、执法体制障碍及执法保障和能力不足等问题,最终导致法律实施效果不明显,达不到立法预期。环境刑法亟待得到高度重视,迫切需要谋求更有效的立法与执法模式。

  环境的破坏与污染是伴随着社会的高度产业化而出现的现象。环境问题,无论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是世界先进国家同的烦恼。通过查阅文献,发现国外在环境污染犯罪方面都相当重视刑法的适用和实施。

  在美国,由于美国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水平较高,美国在环境污染犯罪保护方面格外注重刑法的调控与规制,极其重视刑事制裁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在环境污染犯罪方面有着不同于中国的立法体例与刑事政策,值得借鉴。具体如下:

  1.环境犯罪的刑罚注重于威慑,刑罚较为严厉。由于环境污染公害事件的增多,以及公民环境意识的不断增强,在公众的眼里,环境犯罪属于严重罪。迄今为止,美国环境犯罪的刑罚,无论是罚金还是自由刑,都是世界上较重的。

  2.美国重视刑罚的事先预防功能。美国对于严重环境犯罪的预防贯彻了事先预防的刑事政策,对没有造成伤害结果的故意或过失危害环境的行为予以犯罪化。因此,杜绝违反环境法的行为、违反环保强制性标准、规定及环保机关行政命令的行为,有利于防止灾难性的环境危害结果的出现。

  3.美国开始重视刑事制裁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在1976年《资源回收法》、1977年《清洁水法》等一系列环境法律中将更多环境污染行为纳入刑事处罚的范围。为了做到环境领域里的有罪必罚,使刑事司法发挥威慑力,美国的做法是采取严格的刑事责任,并给予环保署刑事调查权。

  德国对于环境犯罪的处置也十分地重视,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专章规定环境污染犯罪,并随着对环境问题的日益重视,德国加快了刑法修改进程。1998年11月13日颁布的《德国刑法典》,于第二十九章专设“污染环境犯罪”。第二,环境污染犯罪罪过形式明确,而且各种罪均有故意和过失两种犯罪形态。第三,环境污染犯罪处罚全面、科学。德国环境污染犯罪的处罚实行自由刑和罚金刑选处制度,即二者只可选其一而适用。

  此外,日本在20世纪70年代初,也开始重视刑法在惩治公害犯罪中的重要作用。一方面是加强立法,另一方面日本机关不断加大对公害犯罪的打击力度,公害案犯的逮捕数逐年增加,对于这些案件,检察机关也依法提起诉讼,1975至1979年间,公害犯罪案件的起诉率都在70%左右。

  综上所述,国外在环境刑法立法与执法方面都相对我国成熟,在立足于中国国情的同时,也要注意吸收和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其中许多立法结果都对我们环境法制建设具有重要产考价值。我国刑法属于法系,应更多的借鉴德国和日本的刑法典,更多的应该以惩戒为目的,犯罪的成本和犯罪之后的惩罚应该与之相适应,达到罪刑责想适应的刑法原则。这是我国在环境刑法立法要做到的基本原则,同时也要完善在刑法方面相关法条的订立,努力达到罪刑法定这一刑法基本原则。

  从2013年1月起,全国大部分地区都在遭受雾霾困扰,武汉就是一个典型城市,2014年6月11日武汉更是出现严重雾霾,能见度小于3公里;2011年4月,郴州某钢铁有限公司因排放粉尘对周围居民生活造成严重影响而受到群众举报。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予以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实际上,这样的案例比比皆是,但大多数案件都是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给予的行政处罚,不具有效的威慑性,而刑事相关立法未能得到有效实施是一个重要原因,对于已经触犯环境刑法的案件,就应当予以相应的刑事处罚。环境污染问题由来已久,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环境危机持续发酵,我们不得不进一步思考,如何才能解决当前环境刑法实施的困境,从而有效防治日趋严重的环境问题。关于环境刑法实施的现状,笔者结合上述案例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缺乏系统的罪名体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罪名散见于各章节中,在章节的安排上缺乏逻辑性。环境犯罪在《刑法》第六章第六节设置罪名同时,还有不少派生环境罪分散于刑法分则其他章节中,这样的分散化,导致我国关键环境保护领域无法可依,诸多环境法律之间存在矛盾冲突甚至造成效应抵消,诸多外部法律对现行有效环境法律的实施形成阻力。其次,罪名的针对性不强。刑法规定的环境污染犯罪中第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经修改后,将原文中局限于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危险物质的规定删去,以开放性罪状取而代之。这种修改,使该条的适用范围更加宽泛,但该罪仍然是对排污污染行为调整,囊括了对土地、水体、大气以及海洋的污染犯罪,罪名不独立,罪状亦不明确,忽略了对不同污染行为的具体考量,不利于有针对性的惩治此类犯罪。其三,环境立法与当前经济发展符合度不高。我国环境犯罪的刑法开始在1979年中国第一部《刑法》,而当时中国经济处于发展初期,环境问题并不明显,甚至没有专门的环境危害犯罪章节的设定,而随着国内经济不断发展,我国《刑法》虽也进行了不断修改与完善,但环境犯罪在《刑法》中依旧位阶较低、条例分散,这显然已不足以应对当前经济发展程度带来的环境问题。

  第一,入刑适用率低。目前,关于“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标准该如何细化才能更为具体,还存在问题;另外环境污染一般影响范围宽广,时间周期长,有关行政部门的取证和调查难度也相应加大。这就导致一些重大的环境污染事件游离在刑法的调控范围之外,得不到有效规制。

  第二,刑罚手段单一。在环境污染犯罪中,刑法规定的刑罚种类只有自由刑和罚金。有限的刑罚手段显然难以合理打击犯罪,无法满足惩治污染环境犯罪的需要。

  第三,执法失准普遍。当前我国很多城市为了治理当地的雾霾,采用的执法手段是加强交通限行、机动车限购制度;而事实上,机动车尾气在雾霾行程中的作用是微乎其微的。所以,刑法的实施必须科学、合理,否则对环境污染的治理毫无裨益,无法达到既定的执法目标。

  环境保护和经济建设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我国国情出发,新时代的建设必须紧紧围绕以经济建设中心进行,但也应认真对待环境问题,防治环境污染。针对当前环境刑法实施的一个现状,当从中国国情出发,同时借鉴国外经验,本着可持续发展精神来应对当前不容乐观的环境问题。就此,笔者做出了以下应对措施初探。

  当前环境刑法方面,最突出的问题就是现有法律手段在实施中未达到很好效果,显现出共治不足,执法监督不力,各级政府责任过于分散且不明晰,部门、区域间协调不足,部门保护主义突出,且执法能力和资源不足,存有不适当的行政干预。在当前实践中,环境刑法实施的效果不佳,并往往与行政、民事的相关问题混淆交叉。因此,环境刑法的实施,需要执法部门不断提高执法的专业化,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执法规则的专门化。应该从立法上着手,完善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法律保障,明确环境案件诉讼模式、诉讼规则等,建立系统的专门化诉讼制度。在制度建立上也有人提出,要充分发挥公众参与作用,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第二,执法机构的专门化。目前我国环境法庭的实践目前还存在一定的困境,需要从法庭的审理级别、管辖范围,是否需要建立环境法院等方面进行考虑加以完善。环境执法机构的专门化需进一步深入,并与执法相结合,实现侦查、检察、审判的专门化设置,要确保环保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环境执法监管权,防止地方政府的不当干扰。第三,司法人员的专业化。在我国,司法机构的专业化需要有足够的公诉人员和法官。环境案件的专业性要求对司法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发挥司法人员在环境犯罪案件中的作用。

  基于当前环境污染犯罪的处罚状况,应当根据刑罚手段单一、不完善的情形提出完善的方法。第一,可以明确规定污染环境罪的故意犯和过失犯,提高故意犯罪的法定刑。很多国家(或地区)已将其写入立法,如德国刑法中分别规定了水域污染罪、土壤污染罪、空气污染罪中故意和过失两种罪过形式,并提高了故意犯罪的法定刑。第二,要完善污染环境罪中的罚金刑的设置。提升罚金刑在污染环境犯罪中的地位可将其作为主刑使用,同时明确污染环境犯罪罚金刑的处罚数额。第三,增设资格刑。我国刑法中的资格刑主要是剥夺罪犯的权利,而《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职业禁止,鉴于环境犯罪分子有追逐经济利益的特色,对此类犯罪分子剥夺权利对于其牟取经济利益的影响不是很大,所以对环境犯罪分子剥夺其资格的资格刑,可以考虑职业禁止。因此,刑法可以增设资格刑作为附加刑适用于环境犯罪的处罚。如限制或剥夺自然人从事某种职业资格的刑罚,剥夺法人经营资格的刑罚等。

  在实践中奇异果体育app,为了完善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一些省市通过联动执法机制等制度和措施来保障对污染行为及时制止和处理。环保部和也于2013年11月14日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加强环境执法的衔接配合。但这种联动机制的实践仍然需要环保、公安、检察院、法院依照法定的程序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进行执法,移送标准仍需进一步确定,并且中间衔接程序的复杂并未因联动机制而改变。因此,实践中环境执法的联动机制要真正发挥作用,还需要制度的创新及立法的保障。

  总的来说,环境保护方面的刑法在立法领域还处于一个相对真空的状态,完善保护环境等方面的内容在刑法中的地位,提高环境犯罪的犯罪成本,加大环境犯罪的处罚力度。法律对环境保护的支持,既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环境治理的改革方向。完成法治化的任务,一要健全环境法律体系,二要严格执行法律。通过法律的完善和执行,努力环境违法在刑法中做到罪刑责相适应,让环境污染得到好的防治。

  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对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所具有的战略意义已经成为政府和民间的共识,而农村环境问题的解决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本文针对当前我国农村环境保护机制健全与完善的严峻形势,结合农村环境保护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健全和完善我国农村环境保护机制的具体策略,以探求解决农村环境污染现状的对策.

  我国环境保护一直将重心放在城市环境治理和保护上,长期疏于对农村环境的保护。相对于城市环境保护和工业污染的防治而言,我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起步较晚、基础弱。上世纪70年代以来,尽管设置了一些如“农业环境监测报告制度”、“农业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制度”、“农业环境监测年报制度”等制度,但随着机构调整以及有关部门对农村环境问题重视不够,很多制度都形同虚设。如此状况,在面对新一轮农村经济发展之际,我国农村环境保护将遭遇极为严峻的挑战。

  党的提出的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和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的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求,到2020年,农村改革发展基本目标任务之一就是要实现农民人均纯收入比2008年翻一番,消费水平大幅提升。根据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经济发展与环境污染之问呈现出倒“U”形关系。“十一五”至2020年期间必然是我国农村经济快速发展的时期,也是我国农村环境污染遭遇最严重挑战的时期。我国农村环境污染能否在其环境容量阀值以下跨越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的拐点呢?这与我国农村环境保护机制的健全与否密切相关。当我们一味追求经济快速发展,而不进行有效保护。一旦造成环境污染突破环境系统阀值,那么就会造成环境系统严重破坏,从而丧失环境生态功能。尽管 “零增长”理论过于悲观,但它也确实指出了经济增长所带给人类的“陷阱”。我国农村在缺失环保机制防护网的前提下,一旦“裸奔”进行经济快速建设,那么落入“陷阱”将不可避免。根据当前的国内经济形势,再加上中央出台的一系列政策利好,农村必将成为我国最为重要的新的经济增长点。农村经济将快速发展,广大农民收入将大幅增加,农村内需将被激活,大量的耐用消费品将进入农民家庭。城市环境污染的格局表明,生活及耐用消费品报废垃圾已经成为城市污染的主要来源,且更加难以管理。农村内需的启动,必然也是生活及耐用消费品报废垃圾大量产生的开始,这也同样将挑战我国农村的环保机制。

  农村生态环境的脆弱性,决定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责任重大。从我国目前农村生态环境的现状来看,我国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刻不容缓。张雅光对我国农村生态环境的退化情况及农村环境污染的现状进行了深入探讨;路明从农村的面源污染、点源污染以及环境基础设施和环保机制等方面,对我国农村环境污染的现状进行了分析;顾松圃、顾柏园针对农村生态环境,采取入户访谈和填写调查问卷的形式,抽样调查了农村环境污染现况;章力建、朱立志研究了当前农村环境污染防治面临的主要问题,并认为农村环境污染问题阻碍了农村社会和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对我国的食品安全和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以及国家生态安全等诸多领域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力。当前我国农村生态环境的现状,引起了诸多学者的沉痛担忧。现实情况的严峻形势,对我国农村环保机制健全和完善提出了迫切要求。

  农村的各类环境污染明显呈现与城市污染迥异的特点.这也是它成为国际环境保护难以对付的主要原因。以农业生产导致的面源污染为例,其具有三个明显特点:一是排放主体的分散性和隐蔽性。面源污染会随流域内土地利用状况、地形地貌、水文特征、气候、天气等的不同而具有空间异质性和时间上的不均匀性。二是随机性和不确定性。例如,农作物的生产会受到自然的影响,因为降雨量的大小和密度、温度、湿度的变化会直接影响化学制品(农药、化肥等)对水体的污染情况。三是不易监测性。这是指对面源污染的管理存在成本过高,只能对受害地监测,很难监控排污源等情况。农村环境污染的这些固有特点对我国环境保护机制提出了挑战,原有的城市环境保护机制较难适应农村环境,因此机制创新是我国农村环境保护机制健全与完善的关键。结合国际环境保护机制的发展趋势,机制设计不断增强工具弹性以及多方参与,实现监管部门、被监管者和公众的多方互动是改革及发展的方向。互动既有利于实现工具的有效,又能提高监管者与被监管者各自的效率,从而提高环境绩效。在这些关系中,公众的角色至关重要,但当前我国农村广大农民文化素质相对较低,环保意识落后,严重制约着农村环保机制的健全与完善。一方面,农民环境意识的落后,难以对污染者与相关部门形成全民监督,不利于环保机制的健全与完善;另一方面,农民环境意识的落后,也阻碍了自身文明行为及良好生活习惯的形成。民众环境意识的进化,始终是推动环境保护向前发展的源动力,改善农民环境意识将成为实施我国农村环境保护的关键任务。

  城市规划是一定时期内城市发展的目标和计划,是城市建设的综合间署,也是城市建设的管理依据,它与很多学科密切相关。近年来,由于环境保护规划没有与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同步落实,使城市环境遭到一定程度的破坏,环境污染日趋严重,城市环境不能进入良性发展的轨道。因此城市规划中的环境保护规划应该引起人们的重视。

  城市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它的产生和发展决定于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受上层建筑的影响,近几十年来,城市人口的迅速增长和经济的高速发展引起了一系列的环境关题:

  由于城市人口的急剧增长和工业的飞速发展,大量的污水没有得到妥善的处理而直接排入水体,致使水环境遭到严重的破球。我国的水体污染近期呈上升趋势,全国有监测资料的1200多条河流中,850多条受到污染,在七大水系中,以辽河、海河、淮河污染严重,在统计的138年城市河段中,有133个河段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全国范围内78%的河段不适宜作饮用水水源,50%的地下水受到污染,西安、北京等许多城市也出现了供水危机。据估计,我国每年因污染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达400亿元。

  工业和交通运输业迅速发展以及化石燃料的大量使用,将粉尘、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碳氧化物、臭氧等物质排入大气层,使大气质量严重恶化。我国大气污染属“煤烟型”污染,全国城市空气中总悬浮微粒浓度普遍超标,平均浓度达309微克/立方米;二氧化硫浓度水平较高,部分城市污染相当严重,北方城市平均值达到83微克/立方米。我国的本溪市也曾经因烟雾弥漫而被称为“卫星上看不到的城市”;而大气中硫化物、氮氧化物业重超标导致了全国大部分地区出现酸雨,宜宾、长沙等城市酸雨出现频率大于90%,长沙降雨的平均PH值已达到3.54,酸雨的降落不仅破坏生态环境,而且加剧建筑物,铁道、桥梁的腐蚀与破损,给工农业带来巨大的损失。而由大气污染引起的温室效应和臭氧层破坏更是直接地威胁到人类的生存。

  人类的生活和生产产生了大量的固体废物,目前我国每年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为6.6亿吨,其中有害废物为3000-4000万吨,累积量超过64亿吨,侵占5亿多平方米土地;每年的生活垃圾量为1吨并以每年7-8%的速度增长。由于我国的固体废物露天堆积,全国有三分之二的城市处于垃圾的包围之中。固体废物到处堆放,不仅有碍观瞻、侵占土地、传染疾病,而且在自身严重污染环境的同时加剧了水体、大气土壤的污染。

  目前随着我国城市工业、交通运输和文化娱乐事业的快速发展,噪声扰民的现象愈发突出,据44个国控网络城市监测,全国三分之二以上的城市居民生活在\噪声超标的环境中,区域环境噪声等效声级分布在51.5-65.8d B(A),其中洛阳、大同、开封、海口和兰州五座城市噪声平均等效声级超过60d B(A);道路交通噪声等效声级范围为68.0-76.3d B(A)。转贴于 二、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及其主要内容

  正是基于上述的环境危机,近几十年来人们逐渐认识到了城市规划与城市发展之间的关系并开始运用科学的规划指导城市建设。城市规划的提出克服了以往城市发展的无序性、盲目性与随意性,为城市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技术保证和法律保障。城市环境保护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的基础上,依据对城市环境质量现状的调查分析所制定的以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减少污染、节约资源为目标的规划体系。按照我国环境保护应“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协调统一”的总方针和总战略,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应主要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这些准备工作是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的基础,它包括城市的自然环境资料,例如地理位置、生态环境、气象、水文等;城市的社会与经济状况,如人口、国民生产总值等;环境状况的调查分析,如大气、水体、噪声的监测资料、固体废物的来源与历年累计量,对污染的治理状况等;城市生态环境现状分析与功能区划等。

  2.大气污染综合整治规划是根据城市大气质量现状与发展趋势进行功能区划并按拟定的环境目标计算各功能区最大允许排放量和削减量,从而制定污染治理方案。大气污染的治理应根据城市的能源结构与交通状况确定首要污染物即浓度高、范围广、危害大的污染物,便于治理时有的放矢、对症下药。当前我国大部分城市的大气污染主要是由采用落后燃烧方式燃煤和汽车尾气引起,由此而来的首要污染物是二氧化硫和总悬浮颗粒,因此规划的远景目标应该是改进落后的烯煤方式,提高燃烧效率,尽量使用气体燃料、型煤、太阳能、地热等无污染或少污染的能源,实行区域集中供热、消灭千家万户的小烟囱,提高道路硬化率,通过强化污染源治理和提高污染控制技术等手段创建无烟控制区。调整工业布局,根据大气自净规律科学便理的利用大气环境容量;强化污染源的治理,降低污染物的排放量;通过技术和行政的手段减少汽车尾气的污染;提高城市绿化率、选择抗污染性好的树种,大力发展植物净化。

  水污染综合整治规划是在对水污染现状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受纳水体的环境容量计算最大允许排放量并确定最佳治理方案。当前我国七大水系的水质污染程度在加剧,范围在扩大,长江、黄河、淮河、松花江的污染水1996年全国工业废水排放量为502.9亿吨,含化学需氧量704万吨、重金属1514吨,氰化物2457吨以及砷、酚类、油类等污染物数万吨;生活污水约占年排放总量24%,主要污染物是有机物。根据我国水污染的具体情况,水污染综合整治规划应该通过改革落后的生产方式,采用少废、无废工艺实现清洁生产,是高污水处理效果和资源化利用率,减少污水排放量,修建有效的污水处理设施,加强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治理,最终达到有效保护水资源的目的。

  结合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与修复工作的开展情况可知,虽然国家对此提出了一些要求,但重视度却相对不足。在国家不够重视的情况下,此项工作的开展中大多存在管理目标不明确、管理方式有效性不高等问题,致使管理与修复的成效长期处于相对偏低的水平。在环境形势已经极为严峻的当今,此项工作必须立即进行调整,并尽快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以应对越来越严重的环境问题。

  自然界的土壤具有容纳和自净能力,这两种能力使得土壤可以维持一种相对稳定的状态。但是,外界的有害物质却可以以多种方式入侵,致使土壤环境平衡受到冲击。通常来讲,在土壤无法通过“自净”将有害物质全部消除的时候,其内部平衡就会被打破,性质、组成均会因此而变化,进而出现以功能失调、质量下降等情况为代表的污染现象。总而言之,土壤污染的形成主要是因为有害物质增速超过了土壤自净能力的极限。

  针对土壤污染问题,国家提出要通过有效的管理与修复措施来应对。然而,此项工作目前的情况却与预期相差甚远,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项。

  首先,工作目标不明。尽管各地方政府都积极响应国家号召,推出了一些专项政策,且对待此项工作的态度也比较积极,但是,由于缺乏有力监督,相关政策并未真正落到实处,再加上要求不够严格,具体开展的各项工作往往带有随机性,工作目标大多都不明确。其次,数据不足。我国针对土壤污染开展的管理与修复工作中,比较突出的一项不足就是重视情况调查却忽视了数据利用。此种情况反映为数据库建设滞后,很多经由调查得来的重要数据没有及时的存入数据库,进而导致这些数据难以被合理利用。在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与修复工作中,很多时候都需要先了解污染情况,但是,由于数据库建设滞后,这些工作中往往很难获取有效地数据。此种局面致使污染治理无法进行合理的统筹规划,阻碍了相关工作的有序开展。再次,工作思路有待调整。当前阶段,不少城市在修复工作方面都付出了诸多努力,并对化工厂等地进行了重点修复,但是,此种工作思路的出发点往往是满足土地需求,而非改善环境,而这也是此类工程数量不少却难以形成示范效应的原因。最后,资金相对不足。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的管理与修复是十分复杂的项目,在推进的过程中需要大量资金,这一点是由污染治理难度大决定的。所以,在资金相对不足的情况下,很多实际工作的进行都存在障碍,进而造成了当前的局面。土壤污染与其他污染问题有一定的区别,隐蔽性显著使得该项问题难以被及时的发现,这就造成治理工作普遍具有滞后性,“补救成本”自然就会比较高。所以,要想更有效的解决土壤污染问题,就必须要先满足资金需求。

  出于规范管理与修复工作开展秩序的考虑,我国有必要重视对相应的标准体系加以完善。在实施的过程中,相关部门必须重视保证该体系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能够为污染治理提供指导。为此,我国需在结合国情及土壤污染问题现状的基础上,借鉴他国经验对现有技术导则进行更新和补充。同时,相关部门还要立足污染治理工作现状,对我国现阶段的技术水平实施监测,并将修复工作中涉及的污染检测及环境评价技术纳入考虑范围,建立一套与我国污染治理要求及工作实际相适应的标准体系,为相关工作的开展提供指导。

  针对不断恶化的土壤污染问题,我国当前已经开始起草专门的防治法律。此举是我国在土壤污染控制方面迈出的重要一步,表明了国家对土壤污染的治理决心。所以,我国目前十分紧要的一项任务就是尽快出台并实行此项法律,为污染修复工作的进行提供法律保障和依据。同时,国家还应重视对治理工作机制进行完善,并重点加强下述两项机制的建设。首先,信息公开机制。此项机制不仅可以促使广大民众重视土壤污染,还能够唤起他们的责任意识,有助于集群众之力防治污染。在广大民众积极参与的情况下,土壤污染治理滞后的局面将有所改善,有助于治理难度和修复成本的降低。其次,健全修复机制。这样做可以明确治理范围,并突出责任主体,有助于污染防治有效性的提升。

  在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与修复工作当中,技术属于关键因素,其不仅影响着修复效果,还与修复成本关联紧密。因而,当前的工作中必须正视技术因素的贡献,并通过以下措施,来促进修复技术的更新。首先,重视技术研发。土壤污染问题的成因极为复杂,在治理的过程中,要想取得良好效果,就必须要保证对策适用于问题。也就是说,污染治理的成效需要对症下药来保障。针对当前修复工作成效大多不显著的局面,我国有必要充分重视新技术的研发工作,通过加大对技术攻关的支持、积极与他国合作等方式,来促进我国土壤污染修复技术的革新。其次,大力扶持相关产业。技术研发可以为修复成效的改善提供条件,但只有将科研成果应用于实践中,才能使其为修复工作做出贡献。为此,国家有必要大力扶持相关产业,为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提供便利。同时,此种做法也有助于修复设备的更新换代,在提高修复工作效率方面可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总体来讲,目前人们对于环境恶化可能导致的后果已经有了一个较为客观的认识,在实际行动中也开始有意识的践行环保要求。在此种背景下,土壤污染必将引起社会各界更高的关注。考虑到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与修复中还有一些较为明显的不足,我国在现阶段必须要注重对工作思路和模式进行调整,并通过加紧技术研发、完善标准体系、出台专项法律、健全治理机制等几项措施,来促进修复工作局面的改善。

  [1]叶昊,李良忠,向明,等.电子垃圾拆解场地土壤重金属和溴代阻燃剂的污染现状及其对生态环境和健康影响[J].环境卫生学杂志,2015,5(3):293-297.

  [2]陈钊.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现状调查与土壤管理修复对策的研究[J].华东科技:学术版,2015(1):396.

  城市规划是一定时期内城市发展的目标和计划,是城市建设的综合间署,也是城市建设的管理依据,它与很多学科密切相关。但今年来,由于环境保护没有跟上城市规划建设,使城市环境遭到一定程度的破坏,环境污染日趋严重,城市环境不能进入良性发展的轨道。因此城市规划中的环境保护规划应引起人们的重视。

  城市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它的产生和发展决定于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受上层建筑的影响,近几十年来,城市人口的迅速增长和经济的高速发展引起了一系列的环境关题:

  由于城市人口的急剧增长和工业飞速发展,大量的污水没有得到妥善的处理而直接排入水体,致使水环境遭到严重的破坏。我国的水体污染近期呈上升趋势,全国有监测资料的1200多条河流中,850多条河流受到污染,在七大水系中,以辽河、海河、淮河污染严重,在统计的138年城市河段中,有133个河段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全国范围内78%的河段不适宜作饮用水源,50%的地下水受到污染,西安、北京等许多城市也出现了供水危机。据估计,我国每年因污染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达400亿元。

  工业和交通运输业迅速发展以及化石燃料的大量使用,将粉尘、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碳氧化物、臭氧等物质排入大气层,使大气质量严重恶化。我国大气污染属“煤烟型”污染,全国城市空气中总悬浮微粒浓度普遍超标,平均浓度达309微克/立方米;二氧化碳浓度水平较高,部分城市污染相当严重,北方城市平均值达到83微克/立方米。我国的本溪市也曾经因烟雾弥漫而被称为“卫星上看不到的城市”;而大气中硫化物,氮氧化物业重超标导致了全国大部分地区出现酸雨,宜宾、长沙等城市酸雨出现频率大于90%,长沙降雨的平均PH值已达到3.54,酸雨的降落不仅破坏生态环境,而且加剧建筑物,铁道、桥梁的腐蚀与破损,给工农业带来巨大的损失。而由大气污染引起的温室效应和臭氧层破坏更是直接地威胁到人类的生存。

  人类的生活和生产产生的大量的固体废物,目前我国每年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为6.6亿吨,其中有害废物为3000-4000万吨,累积量超过64亿吨,侵占5亿多平方米土地;每年的生活垃圾量以每年7-8%的速度增长。由于我国的固体废物露天堆积,全国有三分之二的城市处于垃圾的包围之中。固体废物到处堆放,不仅有碍观瞻、侵占土地,传染疾病,而且在自身严重污染环境的同时加剧了水体、大气土壤的污染。

  目前随着我国城市工业,交通运输和文化娱乐事业的快速发展。噪声扰民的现象愈发突出,据44个国控网络城市监测,全国三分之二以上的城市居民生活在噪声超标的环境中,区域环境噪声等效声级分布在51.5-65.8dB(A),其中洛阳、大同、开封、海口和兰州五座城市噪声平均等效声级超过60 dB(A);道路交通等效声级范围为68.0-76.3 dB(A)。

  正是基于上述的环境危机,近几十年来人们逐渐认识到了城市规划与城市发展之间的关系并开始运用科学的规划指导城市建设。城市规划的提出克服了以往城市发展的无序性、盲目性与随意性,为城市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技术保证和法律保障。城市环境保护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的基础上,依据对城市环境质量现状的调配分析所制定的以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减少污染、节约资源为目标的规划体系。按照我国环境保护应“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协调统一”的部方针和总战略,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应主要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这些准备工作是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的基础,它包括城市的自然环境资料,例如地理位置、生态环境、气象、水文等;城市的社会与经济状况,如人口、国民生产总值等;环境状况的调查分析,如大气、水体、噪声的监测资料、固体废物的来源与历年累计量,对污染的治理状况等;城市生态环境现状分析与功能区划等、

  2.2 大气污染综合整治规划是根据城市大气质量现状与发展趋势进行功能区划并按拟定的环境目标计算各功能区最大允许排放量和削减量,从而制定污染治理方案。

  大气污染的治理应根据城市的能源结构与交通状况确定首要污染物即浓度高、范围广、危害大的污染物,便于治理时有的放矢、对症下药。当前我国大部分城市的大气污染主要是由采用落后的燃烧方式和汽车尾气引起,由此而来的首要污染物是二氧化硫和总悬浮颗粒,因此规划的远景目标应该是改进落后的烯煤方式,提高燃烧效率,尽量例用气体燃料、型煤、大阳能、地热等无污染或少污染的能源,实行区域集中供热、消灭千家万户的小烟囱,提高道 路硬化率,通过强化污染源治理和提高污染控制技术等手段创建无烟控制区。调整工业布局,根据大气自净规律科学便理的利用大气环境容量;强化污染的治理,降低污染物的排放量;通过技术和行政手段减少汽车尾气污染;提高城市绿化率、选择抗污染性好的树种,大力发展植物净化。

  水污染综合整治规划是在对水规划现状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受纳水体的环境容量计算最大允许排放量并确定最佳治理方案。当前我国七大水系的水质污染程度在加剧,范围在扩大,长江、黄河、淮河、松花江的污染水1996年全国工业废水排放量为502.9亿吨,含化学需氧量704万吨、重金属1514吨,氰化物2457吨以及砷、酚类、油类等污染物数万吨;生活污水占年排放总量24%,主要污染物是有机物。根据我国水污染的具体情况,水污综合整治规划应该通过改革落后的生产方式,采用少废、无废工艺实现清洁生产,是高污水处理效果和资源化利用率,减少污水排放量,修建有效的污水处理设施,加强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治理,最终达到有效保护水资源的目的。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同时更是一个水资源匮乏的国家,这种背景影响之下,我国的水资源更是紧张。在当前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为了对水资源落实可行的方面的管理,结合当前先进的技术手段对合理开发、保护和应用水资源进行相应的管理和控制,必要准时掌握水污染现状,利用各种科学技术手段和管理方法对水污染严重的地带进行处理,控制污染范围和污染的原因。

  在当前工业发展的过程中,随着各种化学物品应用的不断增加,使得各种污染物质不断的被排在各条河流和水道之中,严重的影响着水资源。水环境污染本质是有毒化学品污染,表现在有机物污染和无机物污,在污染的过程中是通过时间和空间的传递进行相应的控制和管理措施,更是时间上的差异使得污染逐步的扩大。

  在过去的水环境监测的过程中,是理应物理化学结合的方式进行监测,是采用传统的设备手段利用分光光度方法进行监测和测定。随着时间的变化,各种先进的技术设备不断的应用在当前水环境监测中,高灵敏度的研究仪器和科学的研究方式的不断利用。

  生物监测技术是应用水生物对水体有害物质的敏感性,经过对不一样水生物在不一样水质环境条件允许下相应的活动变化情形测定和研究,得出生态系统已经发生变化或已经产生涉及而缺乏表现出不良效应的信息。

  遥感监测技术主要求做到对大范围的水域进行监测,水体及其污染物质的光谱特性是其进行水环境监测与评价的按照。

  水质自动监测技术原因是创建监测站点实时监测水环境情形,准时发现污染事件,不论何时都可以做出水质情形报告,并创建水质监测模式,做到水质监测的预报。

  采纳应用过去监测和非过去监测技术相联合的指导思想和科学研究方式,建设完整的信息化数据,完善模型研究,准时、科学的让信息化有关服务环境,是环境预警对环境监测新的要求

  以地表水监测为例,在流域水环境监测种存在行政边界断面难题;网络(网络就是用物理链路将各个孤立的工作站或主机相连在一起,组成数据链路,从而达到资源共享和通信的目的)方面的管理按行政从属关系运作,条块方面的管理现象严重,监测计划方案不统一,使得区域间环境监测数据差别。这种分工不明确也就使得了监测路线的混乱,单位之间缺少 合作,使得资源应用缺乏充实优化。

  在我国,由于过去工程修筑的时候有没有对各种环境问题进行综合性的考虑,使得工程修筑大多数都位于河流及各大水域的周边,使得工业生产中对水资源造成的污染也是非常巨大的过程。我国城市河流及各大水系均以有机污染物污染为主,因此环境单位对水中有机物监测的分析的前期投入巨大。

  我国水环境监测领域还没有达到一个项目一个标准研究方式的最低要求,研究方式适用性低,相比98项受水环境质量标准与污水排放标准控制的污染物存在不匹配的状况。别的,水质研究方式缺少 体系化和系列化,使得已颁发的标准较为尴尬。

  缺少 科学可行的调研和行动力,对以往的工作经验过于依赖,制订的水质监测项目与水环境情形匹配度较低,其一,水环境监测项目缺少 对于性,出现对某些污染度较轻的项目进行反复地、重复监测的难题;其二,水环境监测项目具有片面性,仅仅把焦点放在水体本身,对浮游生物,底泥的监测不到位。

  水环境监测预警系统是对水质自动监控、信息集成与传输、卫星遥感、气象与水文、信息整合等多种技术全面运用,这就必要科学统筹和高效运作方面的管理模式。而我国在水环境监测方面的方面的管理缺少 统筹,分工混乱和多家管水的局势,严重阻碍了水环境监测预警系统创建和完善。

  为了使监测结局更加如实的反映水质情形,更加科学化,需要加大水环境监测的分析力度,将长期未检测出活在标准值一下的项目删减掉,增加有无机物污染监测项目,争取有机物单项水质控制指标代替总结控制指标和无机物化验数据更加精确。

  引进国外技术和先进的工作经验,联合我国水污染实际状况,加大对现场监测、自动监测和在线监测类仪器的研发,实现水环境监测仪器的本土化。摈弃盲目引进国外先进仪器的失误理念,防止使得国内水环境污染和国外仪器的不匹配,从而使得监测结局不真实。相比现有的设备,比如采样器进行测试筛选,并进行可行宣传。

  研究方式要与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水总结排放标准相适应,参考西方先进国家的研究法,对于我国饮用水源、地表水及废水等创建相应系列的标准研究法,在应急监测中对污染事故可以能准时判断与研究,完善实验室内和整个水环境监测程序的质量控制和保管。

  监督执法需创建一个快速反应队伍进行详细落实,可用遥感技术进行水环境监测,努力做好水环境监测工作,切实改善水环境、合理应用水资源,确保安全用水。生态监测机制可以补充理化监测的不足,详细表现在生物监测领域:其一,监测灵敏度搞和功能多;其二,具有持续监测功能,可以总结反应环境质量情形。

  水环境监测预警系统是对水质自动监控、信息集成与传输、卫星遥感、气象与水文、信息整合等多种技术全面运用。

  恶臭污染物是指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害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当污染物兼有化学毒性时会直接危害健康及破坏生态,已成为扰民的公共污染。本文对我国恶臭污染的现状,恶臭污染物标准体系发展滞后以及存在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建议。

  1993年,我国首次颁布《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这一标准的实施使我国的恶臭污染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1],各地陆续开展恶臭污染物的监测和治理工作。但时隔近20年后,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垃圾处理厂、污水处理厂、化工厂、制药厂、农产品加工企业等容易产生臭味的单位迅速增加,由污水、污泥、垃圾、尾气、油烟等产生的“恶臭污染”,逐渐成为突出环境污染,并且危害越来越大,特别是一些城市用地日益紧张,防护距离难以保证,使得恶臭问题变得日益严重。另一方面,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环境,特别是对恶臭带来的污染也更加敏感,恶臭污染造成居住环境恶化,极易引发居民对排污单位的不满情绪,在恶臭污染严重时,频繁的投诉和事件导致了社会的不安定。由此可见,目前我国恶臭污染形势严峻,恶臭环境管理任务十分艰巨,应引起各级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加强控制和消除恶臭污染势在必行。环境标准是环境管理的核心,但我国目前恶臭污染物标准体系的发展严重滞后,仅用《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2](GB14554-93)、《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GB18466-2005)等行业标准中有关恶臭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已难以满足恶臭污染评价工作要求,已不适应环境恶臭管理工作,因此应尽快完善恶臭污染物标准体系。

  完整的恶臭污染物标准体系应包括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环境质量标准、恶臭污染物测定方法标准以及恶臭污染物样品标准等。《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 -93)已实施近20年,是否应及时修订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目前城市用地日益紧张,卫生防护距离难以保证,是否可以根据卫生防护距离规定场界氨气、硫化氢、臭气浓度等恶臭污染物的浓度限值,缩小恶臭污染物评价结果与人民群众主观感受差异,以及现阶段随着新恶臭物质的不断出现是否要增加恶臭污染受控物质[3],而不仅仅控制现有标准中的8种恶臭污染物和复合恶臭污染物的臭气浓度,都应尽快经过论证后加以修订。其次,《环境空气质量标准》[4](GB 3095-1996)中氨气、硫化氢、臭气浓度等污染物没有环境质量标准。在这种情况下,氨气、硫化氢只能引用《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 [5]中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数值作为参考标准,因此对于氨气和硫化氢的环境质量评价,2010年8月1日以前是以《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为参考标准的,但是2010年8月1日实施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6](GBZ1-2010)在前言中明确“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情况为:——标准 101-56,GBJ 1-62,TJ36-79,GBZ 1-2002”, 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中有许多内容在2010版中找不到,尤其是GBZ1-2010标准取消了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34项污染物)的最高容许浓度,由此可能导致现阶段氨气和硫化氢的环境参考标准没有引用来源。目前在居民区大气环境质量现状监测中环境质量标准运用时,一般认为可以引用《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的数值,前提是需要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确认,而臭气浓度至今尚未制订环境质量标准,也无从参考,这就给每一次环境恶臭污染物监测和评价工作带来麻烦。恶臭污染物环境质量管理目标的缺失直接导致恶臭污染物环境质量评价困难,造成被动监督的局面,因此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尽快承担起完善恶臭污染物环境标准的责任,以适应日益增多的恶臭污染物环境质量评价和管理工作。

  空气质量监测和大气污染源监控是环境空气质量管理的基础和关键,但没有可用来正确评价的标准就没有了管理的依据,就使环境监管成为空话。随着恶臭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应尽快建立科学完善的恶臭污染物标准体系,让恶臭污染监测和评价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一方面,根据国际和国内有关制定恶臭污染物标准的最新研究成果,充分考虑国内的生产治理现状和卫生防护距离的划定等因素,通过广泛论证后决定是否可以根据所划定的功能区以及卫生防护距离等因素规定《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场界氨气、硫化氢、臭气浓度等恶臭污染物的合理浓度限值。同时尽快调查我国现阶段重点恶臭污染源,筛选出带有强烈异味或有毒并且目前已有相应的分析方法标准的恶臭污染物质,纳入《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监控范围,不仅仅依靠三点比较式臭袋法测定的臭气浓度监测结果来评价。另一方面,加快制订恶臭污染物环境质量标准,标准的制订原则应充分考虑我国环境空气污染特征和经济技术发展水平,考虑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阶段性管理目标,以保护公众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为最主要目标。目前恶臭污染物评价结果与人民群众主观感受存在较大差异,而且又面临恶臭特征污染物的环境参考标准没有引用来源,臭气浓度环境质量标准缺失的尴尬局面。因此,要加强对制订恶臭污染物环境标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继续在更大范围内征求意见,对恶臭这一特殊的大气污染物制订出合理的环境标准限值,这对改善我国空气质量,提高人民群众对环保工作的满意度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国家标准的修订从前期相关文献资料的收集、项目立项开题、初稿、征集意见,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再经过专家论证,最后环境保护部审批后进入实施阶段,要经过相当长的时间。但目前在评价和管理恶臭污染的工作中又急需恶臭污染物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因此一方面相关部门应尽快明确恶臭污染物环境空气质量的参考限值,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由于其自然环境、地理条件、城市规划布局、生产水平和生活水平等因素的不同,均可导致恶臭污染状况的不同,因此恶臭标准区域适用性较强[7],所以有条件的地方省级政府可结合地方环境质量的特征和产业结构的特点制定恶臭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发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相互补充的作用,以满足环境恶臭评价和管理工作的需求。

  [1] 张燕华,石磊.制定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原则与方法[J]. 城市环境与城市生态,1993,6(4):31-35.

  [2]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S]. 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1993.

  [3] 杭维琦,薛光璞,伊卫萍.浅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订[J].环境监测管理与技术,2011,23(5):74-75.

  [5] 中国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S]. 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1979.

  [6] 中国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GBZ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S]. 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0.

  工业企业搬迁污染场地的管理在中国尚属新的领域,面临着许多的难题,亟待加快建立适应中国国情的污染场地管理体系。中央和部分地方政府已经开始采取控制土地污染的行动。沈阳、北京等城市近年来采取的措施证明了中国已经开展了污染场地管理的探索和实践,并取得了进展。例如沈阳市从上世纪80年始对城市中心地带工业企业实施关闭或搬迁,2006年以来,已有30个污染场地进行了环境风险评估工作,沈阳冶炼厂、沈阳炼焦煤气厂等企业完成了企业搬迁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作。

  目前,我国虽有十余部法律提及到污染土壤,但污染场地方面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健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多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的条文中,如《宪法》、《环境保》、《土地管理法》、《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等。《宪法》只是规定了合理利用土地和防止土壤污染的粗放原则。《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规定固体废弃物是指一般固体废物、城市垃圾和工业固体废弃物,而并没有具体指出污染土地。

  近年来,针对污染土地的管理,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专门的文件及规定:环境保护部2004年了《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2008年了《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环发[2008]48号)。要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充分认识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目前我国在土壤污染监测监控、环境风险评价及土壤修复技术等方面还没有建立完备的技术指南及标准,一系列暂行管理标准和技术指导方针还在试用或起草过程中。比如:《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上海世博会暂行)(HJ-2207);《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 征求意见稿);《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目前还未。

  我国地域广阔,经济水平发展不均衡,一些发展较快、经济实力较强的省市已经开展了一些探索工作,分别制定出台了相关的政策。2007年1月,北京市环保局印发了《场地环境评价导则》,规范了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场地环境调查、评价的工作程序和技术方法。2007年5月,沈阳市环保局、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联合印发了《沈阳市污染场地环境治理及修复管理办法(试行)》(沈环保[2007]87号),对污染场地的评估与认定进行了规定。这些法规政策的出台为当地污染场地的再开发奠定了基础。

  由于我国目前尚无一部行之有效的土壤污染防治法,所以污染场地管理缺乏相应法律法规。以沈阳市为例,在2005年以前对工业企业搬迁场地的管理是空白。2005年原沈阳冶炼厂搬迁后的场地受到环保部门的关注,在各级政府及科研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对场地开展了监测、风险评估以及治理修复工作,历时3年全面完成治理修复了工作。

  目前在实际中,对场地污染实施管理的主要部门是区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保部门通过本级政府土地规划等相关部门了解掌握工业企业搬迁信息,确认后对于搬迁企业下达书面通知,要求企业对搬迁后场地开展调查、污染评估、有风险的,开展修复方案设计、工程实施、过程管理与监理、验收监测和验收评估。

  环境管理主要是过程监管和审核验收。区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场地再开发利用项目、特别是重大市政工程建设场地和大型居住区建设场地的环评审批为切入点,重点关注污染场地的环境和健康危害风险,实施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的过程监管和防治二次污染,引入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验收监测,执行场地修复的专家论证、评审和验收制度。

  目前我国尚无有关土地污染管理的法律法规,需要加强和完善有关污染场地修复和再开发的法律体系,以明确土地污染修复中各利益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为污染土地的再开发提供简明清晰的指导。制定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已成为当务之急。环保部正在力争将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制定工作列入全国的立法计划中去。

  我国现有与工业企业搬迁场地环境质量评价有关的标准有四个。《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时间较早,是从土壤应有功能、保护目标和土壤主要性质,对土壤中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浓度指标及相应的监测方法进行的规定,仅适用于农田、林地、自然保护区等土壤;《展览会用地土壤质量评价标准》规定了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的项目、限值、监测方法和实施监督;《工业企业土壤环境质量风险评价基准》是按照一般风险评价方法对工业企业土壤环境质量基准限值所做的规定,适用于工业企业选址阶段;《场地环境评价导则》主要针对污染场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调查与评价,但其推荐居住用地土壤修复临界值所针对的污染物只有镉、铬、DDT 等16 钟,其污染物种类远不能满足向化工、农药等企业的需求。

  目前我国用于搬迁场地环境管理办法,只有《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该办法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污染场地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在具体实践中,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监测能力和技术水平等多方面影响,对污染场地的监督工作仍处 于探索阶段。目前中国土地产权和企业产权结构复杂,很难清楚界定环境污染的责任方,最终可能还是要政府买单。最后往往是形成政府各部门之间自己相互监督,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监督管理的力度。

  尽快出台有关污染场地修复和再开发的法律、法规及地方规章,对污染场地管理、修复、再开发相关方面的责任和义务进行明确规定;明确各级政府在污染场地管理中的权限和责任。建立多部门、多层次统筹协调机制。强化政府在污染场地环境管理领域的主导地位。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的建立是《土壤污染防治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土壤环境管理、污染评价和土壤污染修复工作的重要依据。尽快完善土壤环境基础标准,开展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加快制定国家土壤环境污染评价和修复标准,这是加强污染场地环境管理的前提和重要法律依据。

  制定相应管理政策和法规,将污染场地纳入日常的环境管理之中,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三同时”制度等。尽快建立起土地使用档案,特别是污染场地档案,明确污染场地责任主体。对于历史遗留的一时责任主体不明确的污染场地,经风险评估确需修复的,可以借鉴美国联邦环保署的作法:为尽快降低风险,先由政府垫付修复费用进行修复,再由政府明确责任主体,由责任主体承担相应修复费用,无法明确责任主体的场地修复由政府埋单。

  中国在土壤污染治理技术开发与应用研究方面,与国外相比,存在相当大的差距。要加强相关学科的协作和国际合作,进一步深入开展污染场地修复理论与技术研究,在土壤污染控制和治理技术开发与应用方面,形成有中国特色的、有效的实用技术。加快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速度,扶持污染场地修复环保产业发展,为污染场地环境管理提供技术和设备支撑。

  根据污染场地管理过程中相关方的责权划分,构建政府、场地业主、开发商多方投入的资金筹措机制。将污染场地修复费用纳入环境税、资源税等税收制度。落实污染者付费、开发商付费的原则和制度,建立统一的污染场地资金管理体系。同时,探索污染场地的环境保险、污染治理费用预提留等制度,防止因资金不足造成对企业搬迁后污染土地的不能及时治理与修复。

  污染场地修复涉及生态学、土壤学、生态毒理学、工程学等十几个学科领域,是当前整个环境科学与技术研究的前沿。为与之相应的环境监督管理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所以要求管理者、特别是区县基层环保管理者,必须拓宽自己的知识面,提高业务水平,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对污染场地环境管理的需要。

  加强科普宣传,普及土壤污染的概念、监测和防治的基本知识,对区域内污染土地信息要公开化,强力推动公众参与环境科普宣传、参与环境执法、参与环保决策等工作的全过程,通过社会监督及全民参与等方式,提高对污染场地环境管理的力度。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工业企业搬迁污染场地的修复和再开发是各大城市共同面临的问题。因此对污染场地的监督管理就成为环保部门一个重要的职责。为保障工业企业搬迁污染场地的环境安全,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尽快完善工业企业污染场地调查、采样监测、风险评估的程序和方法,尽快建立符合国情的企业污染场地管理体系,推动污染场地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2]李梦瑶.中国污染场地环境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D].中国农学通报,2010,26:338-342.

  [5]张胜田.中国污染场地管理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环境科学与管理,2007,32(6):5-7.

  [6]余勤飞.工业企业搬迁及其对污染场地管理的启示[J].城市可持续发展,2010,11:9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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